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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近日,国家工信部联合发改委、财政部等十多个国家政府部门,发布了《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将以钢铁、煤炭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,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,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,促使一批能耗、环保、安全、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(以上即为落后产能),依法依规关停退出,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,环境质量得到改善,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。

主要任务
(1)能耗方面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,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,应在6个月内整改;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,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;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,依法关停退出。
(2)环保方面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、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,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,责令采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等措施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(3)质量方面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,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,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;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。
(4)安全方面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,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,立即停产停业整顿;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予以关闭;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。
(5)技术方面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,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,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。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;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,应立即断水、断电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,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,并限时拆除。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“地条钢”行为,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、中频炉等装备。
(6)产能退出。通过依法关停、停业、关闭、取缔整个企业,或采取断电、断水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。
政策措施
(1)加大资金扶持。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、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、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。
(2)加大技术扶持。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(规范)管理,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,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,降低产能改造成本,提高运营效率。
(3)执行价格政策。对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等行业能耗、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,以及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淘汰类的产能,执行差别电价、阶梯电价、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。
(4)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。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,对有效益、有前景,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、化解过剩产能、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,按照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原则,积极予以信贷支持。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,严控新增授信,压缩退出存量贷款。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。
(5)严格执法监管。加大节能监察力度,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,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。
强化环保执法,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,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,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;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,不得无证排污。
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,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,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。对因工艺装备落后、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,注销生产许可证。
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,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,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。
(6)强化惩戒约束。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,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并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等平台公布,在土地供应、资金支持、税收管理、生产许可、安全许可、债券发行、融资授信、政府采购、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。
《意见》解读
1.《指导意见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、严重污染环境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。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,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、竞争力差,而且物耗能耗高、污染排放大,严重破坏生态环境,安全生产条件差,产品质量无保障,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留下很大隐患。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,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,是治理雾霾的迫切需要,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。
2.此次出台的《指导意见》有哪些新特点?
淘汰落后产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难以适应。工作中法律手段、经济办法运用不够充分,市场化、法治化退出机制不健全;钢铁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转,仍需淘汰一批落后产能;一些行业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等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,亟需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淘汰。
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的总体要求,《指导意见》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,核心是落实“四法一政策”,即落实节约能源法、环境保护法、产品质量法、安全生产法等4部法律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。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新特点:
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。强化法律法规约束,加强节能监察、环保执法、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。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,对能耗、环保、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,依法依规关停退出。
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。工作方式从“十二五”期间主要以工艺技术、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,转向以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、技术等多标准协同推进,更多地发挥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标准的约束作用。
三是监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开。不仅要求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公布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,即“黄牌”名单,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、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,即“红牌”名单,还要求地方工作牵头部门汇总后,在政府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、设备(生产线)和产能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四是约束机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惩戒。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,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等平台公布,并在土地供应、资金支持、税收管理、生产许可、安全许可、债券发行、融资授信、政府采购、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。
五是行业上更加突出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。集中力量抓好钢铁、煤炭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。同时又兼顾地方实际,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,扩大行业范围。
3.如何确保落后产能切实淘汰,不死灰复燃?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了落后产能的退出标准:按照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,依法关停、停业、关闭、取缔的企业,必须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,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,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。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;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,应立即断水、断电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,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,并限时拆除。
为确保落后产能真正淘汰,不出现死灰复燃,工作中要落实好3个责任:一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。企业应主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关停、拆除或封存主体设备,使其不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。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。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,应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工作落实到位,做到落后产能真去真退。三是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。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监管,尤其是要切实采取断电、断水等有效措施,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重新启用。
《意见》将以钢铁、煤炭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,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,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,促使一批能耗、环保、安全、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(以上即为落后产能),依法依规关停退出,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,环境质量得到改善,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。

主要任务
(1)能耗方面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,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,应在6个月内整改;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,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;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,依法关停退出。
(2)环保方面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、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,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,责令采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等措施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(3)质量方面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,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,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;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。
(4)安全方面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,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,立即停产停业整顿;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予以关闭;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。
(5)技术方面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,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,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。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;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,应立即断水、断电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,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,并限时拆除。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“地条钢”行为,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、中频炉等装备。
(6)产能退出。通过依法关停、停业、关闭、取缔整个企业,或采取断电、断水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。
政策措施
(1)加大资金扶持。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、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、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。
(2)加大技术扶持。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(规范)管理,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,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,降低产能改造成本,提高运营效率。
(3)执行价格政策。对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等行业能耗、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,以及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淘汰类的产能,执行差别电价、阶梯电价、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。
(4)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。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,对有效益、有前景,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、化解过剩产能、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,按照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原则,积极予以信贷支持。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,严控新增授信,压缩退出存量贷款。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。
(5)严格执法监管。加大节能监察力度,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,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。
强化环保执法,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,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,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;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,不得无证排污。
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,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,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。对因工艺装备落后、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,注销生产许可证。
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,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,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。
(6)强化惩戒约束。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,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并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等平台公布,在土地供应、资金支持、税收管理、生产许可、安全许可、债券发行、融资授信、政府采购、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。
《意见》解读
1.《指导意见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、严重污染环境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。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,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、竞争力差,而且物耗能耗高、污染排放大,严重破坏生态环境,安全生产条件差,产品质量无保障,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留下很大隐患。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,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,是治理雾霾的迫切需要,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。
2.此次出台的《指导意见》有哪些新特点?
淘汰落后产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难以适应。工作中法律手段、经济办法运用不够充分,市场化、法治化退出机制不健全;钢铁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转,仍需淘汰一批落后产能;一些行业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等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,亟需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淘汰。
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的总体要求,《指导意见》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,核心是落实“四法一政策”,即落实节约能源法、环境保护法、产品质量法、安全生产法等4部法律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。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新特点:
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。强化法律法规约束,加强节能监察、环保执法、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。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,对能耗、环保、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,依法依规关停退出。
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。工作方式从“十二五”期间主要以工艺技术、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,转向以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、技术等多标准协同推进,更多地发挥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标准的约束作用。
三是监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开。不仅要求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公布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,即“黄牌”名单,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、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,即“红牌”名单,还要求地方工作牵头部门汇总后,在政府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、设备(生产线)和产能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四是约束机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惩戒。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,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等平台公布,并在土地供应、资金支持、税收管理、生产许可、安全许可、债券发行、融资授信、政府采购、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。
五是行业上更加突出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。集中力量抓好钢铁、煤炭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。同时又兼顾地方实际,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,扩大行业范围。
3.如何确保落后产能切实淘汰,不死灰复燃?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了落后产能的退出标准:按照能耗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,依法关停、停业、关闭、取缔的企业,必须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,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,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。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;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,应立即断水、断电,拆除动力装置,封存主体设备(生产线),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,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,并限时拆除。
为确保落后产能真正淘汰,不出现死灰复燃,工作中要落实好3个责任:一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。企业应主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关停、拆除或封存主体设备,使其不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。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。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,应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工作落实到位,做到落后产能真去真退。三是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。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监管,尤其是要切实采取断电、断水等有效措施,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重新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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