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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铁煤炭去产能方案发布 nianxiangyuan 企业需慎视

   【乐虎集团的官方网站 】发改委、工信部等部门日前共同发布《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》,明确2017年全国将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,退出煤炭产能1.5亿吨以上。
 
  《意见》指出,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,也是去产能的攻坚之年,面临许多新的问题、风险和挑战,任务仍然很重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去产能,坚持稳中求进、稳妥有序去产能。更加注重抓住处置“僵尸企业”这个牛鼻子,更加主动地运用市场化、法治化办法去产能,更加严格执行环保、质量、技术、能耗、水耗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;坚决淘汰落后产能,坚决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产能,坚决控制新增产能,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。
 
钢铁煤炭去产能方案发布 nianxiangyuan
企业需慎视
 
  本刊郑重提醒广大nianxiangyuan 企业及代理商:请及时关注该《意见》,对照今年的钢铁、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,认真核对自己在两行业的潜在客户和现有客户。对于被列入淘汰名单的老客户,要抓紧时间理清账务纠葛,避免客户因破产、兼并等因素让应付款、欠款打折或陷入长期拖欠状态;对于被列入去产能名单的潜在客户,要谨慎对待,以规避商业风险;对于某些在钢铁、煤炭行业市场占有份额较高的nianxiangyuan 企业,以及主要依靠煤炭、钢铁客户的晋陕蒙宁等地代理商,要未雨绸缪,开辟新的销售市场和客户,以防业绩断崖式降落,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境。
 
  附件 1

  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
 
  一、目标要求
 
  (一)2017年6月30日前,“地条钢”产能依法彻底退出;
 
  (二)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,避免价格大起大落;
 
  (三)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;
 
  (四)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,取得实质性进展;
 
  (五)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,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,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、转业不失业;
 
  (六)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,明确资产处置政策;
 
  (七)加快推进转型升级,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。
 
  二、2017年产能退出重点
 
  (一)坚决依法彻底取缔“地条钢”违法违规产能。“地条钢”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,经过中(工)频感应炉等熔化,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,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,应坚决依法查处。“地条钢”界定的标准,参照《关于支持打击“地条钢”、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》(钢协〔2017〕23号)执行。各地区、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年6月底前,依法彻底拆除生产“地条钢”用的中(工)频炉主体设备、变压器、除尘罩、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;对已拆除“地条钢”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,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退出的“地条钢”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,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支持,涉及职工由各地统筹做好安置工作。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验收、加强监管,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,严禁“以停代关”、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。
 
  2017年打击取缔“地条钢”工作将以各地区、有关中央企业上报的“地条钢”企业清单、处置措施、处置到位时间作为依据,逐一进行考核。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,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“地条钢”生产企业,将作为负面典型,依法依规、从严从重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、相关企业的责任。
 
 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,加强监管,对生产销售“地条钢”的企业,立即依法撤销许可资质。对列入行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,若存在生产销售“地条钢”行为,立即从符合公告企业名单中予以撤销。
 
  (二)坚决淘汰落后产能。对于不符合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,要立即依法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。对因法院查封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,要采取断电断水、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,确保不再恢复生产。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(符合《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》的铸造高炉除外)、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、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(高合金电弧炉除外)等落后生产设备。
 
  (三)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“僵尸企业”。对于已停产半停产、连年亏损、资不抵债的“僵尸企业”,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,要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,加快实施整体退出、关停出清。
 
  (四)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。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。严格执行环保、质量、能耗、水耗、安全等法律法规,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。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,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,对能耗达不到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》(GB21256-2013)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,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、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,依法关停退出。
 
  三、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实施有序关停
 
  各有关地区、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,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,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,原则上应先行停产,倒排拆除(封存)进度,依法予以拆除。对不能立即停产的产能,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,企业签订承诺书,承诺到期予以关停不得复产,并向社会公示。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生产状态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,及时掌握关停进度。
 
钢铁煤炭去产能方案发布 nianxiangyuan
企业需慎视
 
  附件2

  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
 
  一、2017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
 
  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、能退早退,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1.5亿吨以上,实现煤炭总量、区域、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。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,妥善安置职工;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,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。加快推进兼并重组、转型升级,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。
 
  二、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
 
  (一)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“僵尸企业”。对于长期停工停产、连年亏损、资不抵债,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“僵尸企业”,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,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,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;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,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。
 
  (二)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。达不到安全、环保、质量、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,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,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。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,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,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。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,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关闭退出。
 
  (三)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、风险大的煤矿。
 
  1.按照国发〔2016〕7号文件规定,产能小于30万吨/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,产能15万吨/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,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。
 
  2.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、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,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。
 
  (四)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。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/年以下(不含30万吨/年),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/年以下(不含15万吨/年),其他地区9万吨/年及以下(含9万吨/年)的煤矿,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。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,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。
 
  (五)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。
 
  1.安全方面。煤与瓦斯突出、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、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,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;开采深度超过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的煤矿。
 
  2.质量和环保方面。生产高硫(含硫高于 3%)、高灰(灰分高于40%)等劣质煤,产品质量达不到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煤矿;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、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。
 
  3.技术方面。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《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(2014年版)》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;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。
 
  4.其他方面。长期亏损、资不抵债的煤矿;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“黑名单”的煤矿;不承担社会责任、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;国发〔2016〕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。
 
  五、产能退出进度和相关要求
 
  (一)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煤矿实施有序停产。各地区、各企业要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,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要予以公示,并按照有关要求先行停产,倒排关闭进度。因安置人员、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,必须制定具体的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,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,并报经省级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后,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,11月底前退出。
 
  (二)鼓励和引导地区间开展去产能协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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